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1、(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第2、3页“20000000元”补正为“2000000元”;
2、(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第8页“对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补正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3、(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第9页“对证据25的”补正为“对证据25的三性予以认定”;
4、(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第19、20、29页“MeInfo”补正为“MetInfo”;
5、(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第50页“Mui389、Mui348、Mui300、Mui277、Mui201、Mui175、M1156ui013、M1156ui012、Mui208、Mui293、Mui500”补正为“mui389、mui348、mui300、mui277、mui201、mui175、m1156ui013、m1156ui012、mui208、mui293、mui500”。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刘洋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