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誉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金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金誉佳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金誉佳超市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金誉佳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金誉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