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执异78号申请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8299605T。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情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民营经济创业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3300425026。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食品公司”)与河南情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情缘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张杰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收到和解款项,故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张杰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