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刑初17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杰添,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深圳市龙岗区,无业。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梓瞾,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腾宇,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锣,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无业。
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佳奋,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揭阳市榕城区,住深圳市,无业。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鑫,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乐畅,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1908号起诉书、深南检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林杰添、万锣、陈佳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3月23日变更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杰添及其辩护人吴梓瞾、马腾宇,被告人万锣及其辩护人吴群峰、被告人陈佳奋及其辩护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年初,被告人林杰添与被告人陈佳奋约定合伙销售假冒品牌手表,由被告人林杰添联系货源、寻找客户、接受订单,被告人陈佳奋负责打包、收发货,所获利润按照林杰添65%、陈佳奋35%进行分成。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杰添从被告人万锣处购进假冒名牌手表,通过群发短信方式吸引客户在网址为××/index.htm?
gzid=的网站下单后,由被告人陈佳奋通过京东物流货到付款方式发给客户。
2019年6月20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中山西街8号301房抓获被告人陈佳奋,当场缴获疑似假冒劳力士、浪琴、万国、欧米茄四种品牌手表274块以及假冒手表保修卡、购买证明书、说明书、包装盒、说明书一批。
2019年6月2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下水径U梦公寓E2栋206房将被告人林杰添抓获。
2019年7月4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桂二巷28-2-501房将被告人万锣抓获,当场缴获疑似假冒劳力士、浪琴、万国、欧米茄四种品牌手表82块。
经统计,被告人林杰添、被告人陈佳奋通过京东物流代收货款的方式,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已销售假冒手表金额为人民币150704元。
被告人万锣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向被告人林杰添销售假冒手表金额为人民币122895元。
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中山西街8号301房被告人陈佳奋住处查获的274块假冒品牌手表,按照其销售价格计算总价为人民币248800元。
在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桂二巷28-2-501房被告人万锣住处查获的82块假冒品牌手表,按照其销售价格计算总价为人民币72800元。
经鉴定,缴获的疑似假冒劳力士、浪琴、万国、欧米茄品牌的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杰添、万锣、陈佳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佳奋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杰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万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陈佳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杰添、万锣、陈佳奋均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林杰添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林杰添涉案时间短,获利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被告人林杰添的悔罪态度诚恳,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林杰添主观恶意较小;
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恳请贵院能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被告人万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万锣系从犯。
万锣受林杰添的委托采购手表,按林杰添的指示发货,不直接与客户接触,在案件中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万锣住处尚未销售的82块假冒名牌手表应当认定为罪轻情节,且82块手表不排除存在退换货可能,存在部分与出售的手表数量重复计算的可能,且销售金额的单价认定不准确;
三、被告人万锣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并有悔罪表现。
建议对被告人万锣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量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佳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佳奋系从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且未销售的产品构成犯罪未遂,建议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假冒浪琴、欧米茄、劳力士、万国手表以及说明书、包装盒、手袋二、书证(1)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案手表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实2019年6月20日在南山区中山西街现场查扣手表274块。
(2)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证实在深圳市南山中山西街查扣的249块、在广州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桂二巷28-2-501房某的80块欧米茄、劳力士、浪琴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证实在深圳市南山中山西街查扣的25块手表、在广州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桂二巷28-2-501房某的2块万国IWC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奥米茄有限公司(瑞士)、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浪琴钟表有限公司(瑞士)、RICHEMONTINTERNATIONALS.A(历某国际公司,品牌IWC万国)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证明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6月20日在南头古城中山西街8号301房内将被告人陈佳奋抓获;
6月28日在龙岗区下水径U梦公寓E2栋206房将被告人林杰添抓获;
7月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大院粤溪南桂二巷28-2-501房将被告人万锣抓获。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假冒品牌手表、购买证明书、包装盒、保修卡一批及涉案手机一部。
(7)从京东物流平台(深圳市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林杰添2019年4月、5月、6月交易成功物流信息表,经被告人林杰添确认,含收件人姓名、手机号、地址、下单时间、物品名、接收情况等信息。
(8)情况说明,证实根据京东物流快递记录,按照劳力士对外平均售价1000元,浪琴平均售价800元,万国平均售价1300元,欧米茄平均售价900元进行统计,第一批(南头)扣押的274块手表总价为248800元,第二批(广州)扣押的82块手表总价为72800元。
(9)在万锣住处发现的手表统计表,共82块,经林杰添辨认其不能确认都是他的手表,经万锣确认都是其住处的手表。
(10)在陈佳奋住处发现的手表统计表,共274块,经林杰添、陈佳奋确认都是准备对外销售的手表。
(11)林杰添手机号181××××1037、180××××1943在顺丰的快递收寄件信息、万锣手机号181××××9285在顺丰的快递收寄件信息。
(12)林杰添建设银行卡流水信息。
(13)林杰添向万锣支付宝转账记录,共6笔,共计122895元。
(14)三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三、证人证言陈杰:我在深圳市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工作,在深圳南头营业部任站长。
这家公司是属于京东自营的物流公司。
我知道最近有人在我们公司发快递发手表,是一个姓陈的男子在我们公司发的快递。
我不知道他在哪里找到我们公司电话的,后来他加了我的微信叫我发位置给他,他就来我们公司找我问了一些发快递的相关情况。
我们物流是只对公司不对个人的,他不是京东平台上的商家,他只走我们的物流没有在我们的平台上卖,所以我们也要他提供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和对公账号开户许可证给我们京东物流,我们就在京东物流平台给他的账号开通下单权限,之后他就可以在我们京东物流平台上下单,我们就会派快递员上门收件帮他快递出去。
我们快递员上门去他那里收的都是手表,收款方式都是货到付款,收件的地址是南头中山古城西街8号301。
他销售的都是浪琴、劳力士等牌子的表。
我知道的他们是有两个人一起销售,另外一个人没有见过,我有他的微信号。
姓陈的微信号是:×××,昵称是陈某,没有见过的那个人的微信号是×××,昵称是A_傑lins。
当时提供身份证的不是姓陈的本人,是另一个我没有见过的人的身份证,叫林杰添,身份证号码是,提供营业执照也是林杰添的。
我们快递到目的地收到货款之后系统是默认三天内钱就直接转入他们提供的账户里面。
他们提供的账号是建行的账户:62×××23,福田泰然支行。
他们一个月大概快递四五次,每次大概在二十到五十单,四月份大概有发出去140多件,五六月份就少一点。
他们在我们京东物流平台下单的账户是188××××2921,我们平台的网址是××。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林杰添:其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2)万锣:其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3)陈佳奋:其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陈杰对找其下单发件手表的陈佳奋的辨认;
(2)现场勘查笔录:南山区南头古城中山西街8号301房的现场勘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京东物流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杰添、陈佳奋、万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林杰添、陈佳奋已销售金额150704元,未销售金额248800元;
被告人万锣已销售金额122895元,未销售金额728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杰添、陈佳奋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杰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佳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万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给被告人林杰添、陈佳奋,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转的不同环节,被告人万锣与被告人林杰添、陈佳奋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被告人万锣与被告人林杰添、陈佳奋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出售,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杰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万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执行至2021年3月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佳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表共计356块)及说明书、包装盒、手袋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廖瑞梅人民陪审员 何 秋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子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