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6执52号 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区客必来超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客必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抚顺市顺城区客必来超市经营者王晓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8896.60元。
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为8000元,由抚顺市顺城区客必来超市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20元,迟延履行利息为726.60元,执行费为50元。
扣除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余款8846.60元交付给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2018)辽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