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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鹤壁市淇滨区春雷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6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鹤壁市淇滨区春雷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鹤壁市淇滨区春雷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春雷日化店。

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新世纪广场西区2-F26经营者:武青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春雷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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