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1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雅致化妆品商店一分店。
经营者:丁玲,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河南街道工农委十七组。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雅致化妆品商店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