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33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伟,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