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76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高级技工学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