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5民初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某,任董事长。
被告:晋城市搜机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131号一层门面房A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晋城市搜机城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