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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张秋月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86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秋月,女,1983年1月18日生。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2020年6月2日,原告夏贤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夏贤信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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