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397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屹方源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沈阳东北机动车配件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敏。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屹方源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