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元辉,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
现服刑于安徽省白湖监狱。
被告:张强,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