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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元辉;张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元辉,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

现服刑于安徽省白湖监狱。

被告:张强,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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