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26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朱园园,女,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园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