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133号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旁。
法定代表人:陈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翠儿,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10758。
法定代表人:郭世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第B9卡。
法定代表人:郭世海,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贤,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阿信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阿信恒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共五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4600元,减半收取每案2300元,均由原告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