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41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光明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么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辽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辽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