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560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伟泰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厚街社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YJ1U022。
经营者:周培伟,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5************376。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伟泰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