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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义与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1-80开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671号
案件名称谢宏义与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1-80开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宏义;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1-80开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671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1-80开间,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黑水路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1-80开间。

经营者:肖延廷。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长客隆批发市场一期1-80开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谢宏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宏义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谢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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