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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洋与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李志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01号
案件名称李金洋与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李志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金洋;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李志伟;荥阳市城关金鑫建筑配件门市部;荥阳市城关红军建筑机械门市部;荥阳市城关金峰建机配件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1号原告:李金洋,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西史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

被告:荥阳市城关金鑫建筑配件门市部,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建筑配件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合连。

被告:荥阳市城关红军建筑机械门市部,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

被告:荥阳市城关金峰建机配件门市部,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卅铺。

法定代表人:田聪慧。

原告李金洋诉被告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李志伟、荥阳市城关金鑫建筑配件门市部、荥阳市城关红军建筑机械门市部、荥阳市城关金峰建机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李金洋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洋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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