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1号原告:李金洋,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西史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
被告:荥阳市城关金鑫建筑配件门市部,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建筑配件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合连。
被告:荥阳市城关红军建筑机械门市部,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
被告:荥阳市城关金峰建机配件门市部,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卅铺。
法定代表人:田聪慧。
原告李金洋诉被告荥阳市城关永奇机械加工厂、李志伟、荥阳市城关金鑫建筑配件门市部、荥阳市城关红军建筑机械门市部、荥阳市城关金峰建机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李金洋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洋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