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341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幼珠,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鸿,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彩红,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彩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