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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祁东县瑞同进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169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祁东县瑞同进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祁东县瑞同进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6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93933298C。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瑞同进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沿江西路,营业执照:430426600221725。

经营者:李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县瑞同进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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