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954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豪,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志兴南北水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禾富农贸城A162号,公民身份号码92350582MA××××××××。
经营者:万志忠,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志兴南北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