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9号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恩军,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恩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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