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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怀远汽配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394号
案件名称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怀远汽配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怀远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394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系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怀远汽配商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赵连望。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怀远汽配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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