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35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宇哥饮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七一中路1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9F。
经营者:周培山,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宇哥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2020年6月12日,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