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58号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高沟镇卫星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古街BM20。
经营者:赵卫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高沟镇卫星汽车用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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