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可文,男,1948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可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