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20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锦衣社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中路135号。
经营者:王浩翔,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锦衣社服装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锦衣社服装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