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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948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超,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二、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36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436元,由张超负担。

(张超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513049.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0年6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3049.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机关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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