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鑫源综合商店,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东宋村。
经营者:宋学明。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鑫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扣划张柱远银行存款6399.43元,张柱远向本院汇款1415.57元,合计7815元。
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776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