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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郭宏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99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郭宏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郭宏昌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99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8166XQ。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郭宏昌餐饮店,经营场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街道办事处福安路社区安虹路非金属家属院东门外北边门面房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WAE5X1。

经营者:郭宏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秦,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由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街道秦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郭宏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计588.5元,由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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