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众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民初973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众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众家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973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李胜进,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XX乡XX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