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02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颖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
被告: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万乐。
被告: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聪宝。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颖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