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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702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02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颖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

被告: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万乐。

被告: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聪宝。

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颖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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