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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菱塘腾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4民初2617号
案件名称2617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菱塘腾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菱塘腾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6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菱塘腾龙超市,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通山路。

经营者:潘少群。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菱塘腾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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