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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成与余姚市伟邦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3754号
案件名称蒋国成与余姚市伟邦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国成;余姚市伟邦纸箱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3754号 原告:蒋国成,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伟邦纸箱厂,住所地:余姚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1R534L。

经营者:赖章伟,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蒋国成诉被告余姚市伟邦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蒋国成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国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国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国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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