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3754号 原告:蒋国成,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伟邦纸箱厂,住所地:余姚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1R534L。
经营者:赖章伟,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蒋国成诉被告余姚市伟邦纸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蒋国成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国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国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国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