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84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特别授权),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盐场中心路西侧海融广场4幢131、132、133、135室。
经营者:赵俊生。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港区海融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