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峰路王波超市,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仲家洼子村。
经营者:王忠波。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文峰路王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扣划张柱远银行存款4806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475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