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6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区西城精工机电产品供应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门大街172号。
经营者:潘炳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系潘炳祥之子),男,1979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精工机电产品供应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