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515号 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儒林村十三队自编**(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9962662Y。
法定代表人:文乐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发,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涛,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双远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CBFUX9。
经营者:梁玉华,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双远消防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