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亚琴,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亚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娥、检察官助理陈逸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亚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周亚琴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34600元销售假冒耐克牌运动鞋3880双给同案人吴某(已判决)。
同案人吴某通过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大师城旁“好快物流”物流点欲将该批假冒耐克牌运动鞋运输到广州销售,后被公安机关在该物流点查获。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周亚琴在莆田市荔城区被抓获归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亚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周亚琴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周亚琴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亚琴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亚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钱某、陈某的证言,同案人吴某、蔡某、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照片,银行流水,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李某火化证,出入境记录,护照信息,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亚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亚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周亚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亚琴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亚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家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宇鹰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