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林,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新(系王春林之夫),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上诉人王春林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春林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王春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因此,对王春林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春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春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