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842号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大众路亚欣家电门市部。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众路。
经营者:刘亚鹏,男,199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田,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大众路亚欣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