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鑫,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鑫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3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兰鑫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兰鑫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膳魔师中国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膳魔师中国公司起诉称兰鑫侵害其发明专利权,故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即兰鑫住所地具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兰鑫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膳魔师中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兰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 蕾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汤 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傅蕾 审判员:唐小妹、汤锷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2日 关 键 词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兰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