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40号原告:温州台乡永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82656244F。
法定代表人:李忠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D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01715624J。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总经理。
原告温州台乡永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温州台乡永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台乡永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台乡永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台乡永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