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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陈正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606号
案件名称60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陈正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陈正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0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勇,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

经营者:陈正伟。

被告:陈正伟,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陈正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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