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0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勇,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
经营者:陈正伟。
被告:陈正伟,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阴区铭双酒业经营部、陈正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