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2640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圆伟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X6JC2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巷中兴东路90号。
经营者:谭雄伟。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圆伟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华联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