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57号 原告:郭清,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学,湖北米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兴明,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杨兴明之子。
原告郭清与被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兴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郭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