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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清与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657号
案件名称郭清与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清;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兴明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57号 原告:郭清,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学,湖北米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兴明,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杨兴明之子。

原告郭清与被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兴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郭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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