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5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纽威智能(北京)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对第3994460号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三、被告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网站(www.niuweifmkj.com)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上五(北京)智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执行费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0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均被退回。
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5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存款;
三、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5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四、2020年3月3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后本院委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情况,据密云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
六、2020年6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至2020年6月22日,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