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105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杨刘,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杨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312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原审被告人胡杨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保护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杨刘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杨刘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3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