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6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9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手机维修部,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西侧1层商服16,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95号。

经营者:李信双,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手机维修部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手机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双手机维修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